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1號聲請人忠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許罔市 訴訟代理人 滕慧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東三積體電子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0年7月10日│15,225元│AA0000000│││限公司 石田英知 │行中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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