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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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72號聲請人 劉武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7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馬來西亞證券│000000-0│1│50000│││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