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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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58號聲請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燈 訴訟代理人 黃香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臺銀人壽保險股份│臺灣銀行│100年9月13日│90,000元│AG0000000│││有限公司 張國欽 │大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