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39號原告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鵑 原告威泰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訴訟代理人張惠鵑被告九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鼎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書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林鼎瑞 之姓名記載,應更正為「林鼎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