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素媛 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送達代收人 羅明通 律師與再審被告之間,應增加「訴訟代理人黃素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官吳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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