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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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14號抗告人堪農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等5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本院97年度補字第555號裁定(嗣改分為98年度訴字第214號)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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