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 律師
張峪嘉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葉珊谷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