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上訴人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被上訴人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訴訟代理人 魏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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