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371號
上訴人富田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榮
訴訟代理人 賴祺元 律師
被上訴人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訴訟代理人 魏羽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