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6901號債權人甲00000000.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⑴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⑵確認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為何?
⑶提出依法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狀)或補正聲請狀尾聲
請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簽章(原聲請狀尾僅有代理人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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