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楊睿祥 原名戊○○.
乙○○丁○○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楊睿祥、乙○○、丁○○、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861號),經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僅限於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三、四、五、六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