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0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01月13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0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台灣貝克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97年6月30日│23,625元│YA二二00五三││││限公司貝克羅倫│行│││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