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98年12月25日│5,000,000元│PQ一0五二八九│││1│行│行│││九││├─┼─────────┼─────────┼───────────┼────────┼────────┼──┤│00│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國泰世華銀行中壢分│98年12月25日│4,300,000元│KH00四二三0│││2│行│行│││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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