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44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係依借貸關係請求,法定利率
應為年利率百分之五,非百分之六,請更正。
二、本件連帶債務人為何人?若債務人僅一人,何以請求連帶給付?
三、本件依檢附之借據,並未約定清償期,請表明何時為還款之催告?(按利息應自催告後起算,本件利息起算日自借款日97年3月26日起算應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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