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采倢企劃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建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馥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