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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