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47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上開條文規定可知,追加起訴限於在第1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其程序即於法不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57號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民國99年5月4日辯論終結,並業於同年
5月18日宣判一節,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而檢察官遲至於99年5月17日始行追加起訴,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5月17日甲○慎藏99偵11436字第15208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1枚在卷可憑,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然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