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0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97年7月27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在案,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900293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5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
5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