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9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經法務部99年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900254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8月12日在案,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鏡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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