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告王牌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子○○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癸○○
壬○○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己○○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