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4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如擴張聲明狀所載,請求到期部分被告給付三十
  萬元,其餘暫時不請求,先撤回。
  二十五萬元起息日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另
  外五萬元自三月三十一日起算。
相對人
  對於聲請人請求給付三十萬元沒意見,只是我現在沒錢。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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