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丙○○
            樓
被   告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8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5月1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
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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