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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