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428號
原 告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
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