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秩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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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港秩字第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台西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
月23日雲警西偵社字第9800032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3月11日下午8時40分。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北B2棟第3房
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1,30
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證人 林金銓 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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