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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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3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8日上午9時3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伍萬肆仟伍佰陸拾 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為限。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