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66號聲請人 蔡逸嫻 相對人鴻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逸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鴻德營造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事件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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