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93號聲請人 陳正益 代理人 周振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正益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2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29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王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