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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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號原告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全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 律師被告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訴訟代理人 楊世村
汪玉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十全特好食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全特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