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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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58號債權人玉明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春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義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等,依狀附安裝銷貨單當事人為拓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㈢提出款項10900元,安裝材料費1800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追討借款行政人事成本12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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