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9號原告強手國際展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被告桃園縣家具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 律師
邱國旺 律師複代理人 林建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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