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指定辯護人李建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3月10日執行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