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告戊○○
丁○○原告乙○○○訊電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慶壕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雲霖 原告 善克思 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長昆 原告 施靜萍 即僑峰商行被告己○○
丙○○辛○○庚○○壬○○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