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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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惟具保人仍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自應由本院依法沒入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朱梅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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