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四七六號
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楊熾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