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