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再微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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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再微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微字第18號再審原告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
楊惠琳 律師再審被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再審被告於民國90年6月5日所為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本事件先決問題為由,於94年3月25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於98年3月23日和解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函在卷可稽,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為免久懸,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管靜怡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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