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小上字第174號上訴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上訴人職網線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宜君 律師
楊惠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於民國90年6月5日所為合夥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為本訴訟先決問題為由,於92年1月23日裁定命在本院91年度訴字第2421號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民事事件業於98年3月23日和解終結,有和解筆錄附卷足憑,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為免久懸,有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裁定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管靜怡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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