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6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中華福音神學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基督之家│臺灣銀行城中分行│99年1月28日│20,000元│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