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07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 祐岱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之3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祐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祐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甲○○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祐岱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