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5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乙○○│合作金庫商業│98年9月30日│16,000元│AQ0000000││││銀行六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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