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323號附帶上訴人 林雅珍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 黃素虹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