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永定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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