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沒收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四九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改造四五玩具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五條著有規定,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三、前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