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七號
原告大安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 律師
葉張基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蕭偉浚 律師被告 趙克璣 即中華醫院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璧秋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