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 律師送達代收人丁○○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四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
鄭仁哲 律師乙○○住台北市○○○路○段○○號世貿大樓六樓之四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銷售合約書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