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公函及所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號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姜麗香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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