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3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若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4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若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謝若晴 」之印章壹枚,偽造如附表編號至「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冒名申請如事實欄所載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壹枚、偽造如附表編號「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至「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謝若晴」之印章壹枚,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及署押,冒名申請如事實欄所載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謝若文與謝若晴為姐妹,謝若文明知自己無足夠資力得以通過金融機構審核而獲取信用貸款,詎其為辦理信用貸款,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謝若文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4日,委由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附近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謝若晴」之印章1枚,並趁其姐謝若晴回渠2人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住處,未得同意即擅自取得謝若晴之國民身分證影印後放回原處,致謝若晴未察覺,謝若文即於100年4月6日上午9時許,在其上址住處(起訴書誤載為桃園縣平鎮市○○路○○○號14樓),於附表編號至所示文書之「偽造之署押」欄上,偽造「謝若晴」之簽名各1枚,復將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私文書、上開謝若晴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一併郵寄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信用貸款申請人為謝若晴,因而同意核撥新臺幣(下同)52萬元。謝若文並於同年月12日上午9時許,至桃園縣中壢市○○路○○○號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辦理申請貸款之對保手續,謝若文在附表編號至所示文書之「偽造之署押」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各1枚,復將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私文書、上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交付予不知情之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承辦人員以供辦理對保手續核對之用;而謝若文為順利取得上開冒名申辦之信用貸款,遂同時於中國信託銀行開立新帳戶,冒用「謝若晴」名義,在附表編號所示文書之「偽造之署押」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1枚並冒名填寫「謝若晴」之基本資料,並在附表編號所示文書之「偽造之署押」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2枚,再以上開偽刻之印章蓋用於附表編號所示文書之「偽造之印文」欄上,偽造「謝若晴」印文1枚,復將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私文書、上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等申請開戶相關文件,交予承辦人員申請開立帳戶,致承辦人員誤信為「謝若晴」本人開戶,遂將以「謝若晴」名義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謝若文,供謝若文存入上開冒名申辦且經不知情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承辦人員同意核撥之貸款52萬元之用,謝若文並自100年4月12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利用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將前揭款項陸續轉入謝若文申辦之中華郵政六龜寶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謝若晴及中國信託銀行核發貸款業務之正確性。
(二)謝若文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4月11日某時,以國民身分證遺失為由,冒用「謝若晴」名義,前往高雄市○○區○○路18之2號高雄市六龜區戶政事務所(下稱六龜區戶政事務所),在附表編號所示文書之「偽造之署押」欄上,分別簽立「謝若晴」簽名各1枚,偽以表示「謝若晴」因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領,並將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私文書,交付予六龜區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以行使,憑以申請辦理補領「謝若晴」名義之國民身分證,致該承辦公務員誤信為「謝若晴」本人申請補領,而交付謝若晴之國民身分證1張,足以生損害於謝若晴及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
(三)謝若文冒名詐得上開信用貸款後,竟食髓知味,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0年5月10日上午9時許,在其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起訴書誤載為桃園縣平鎮市○○路○○○號14樓)居所內,冒用「謝若晴」名義,在附表編號至所示文書之「偽造之署押」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各1枚,復將偽造完成如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私文書、上開冒名申請補領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文件,一併郵寄至中國信託銀行行使之,嗣經中國信託銀行推廣員聯絡謝若晴本人確認貸款事宜,而察覺謝若晴本人從未申辦貸款之情,謝若文始未得逞。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若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中國信託銀行防偽刻辦事員 李念祖洪明瑞 、被害人謝若晴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之證述。
(三)中國信託「循環型」個人信貸申請書2紙、中國信託「循環型」個人信貸約定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申貸權利義務確認書、開戶申請書(個人)、約定條款同意書(第九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卡、中國信託「分期型」個人信貸綜合申請書、中國信託「分期型」個人信貸約定書2份、中華郵政六龜寶來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偽造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影本2份、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對帳單、高雄市六龜區戶政事務所101年5月4日高市六龜戶字第1017001105號函暨檢送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監視器翻拍畫面。
三、論罪科刑方面:
(一)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文書」。經查:被告謝若文未得謝若晴同意,擅自偽造謝若晴之簽名、印章、印文,而無權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再分別交付予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行、六龜區戶政事務所之承辦人員,而分別用以表示謝若晴申請信用貸款、開立新帳戶、補領身分證等事宜及影本與正本相符聲明之用意,均為無製作權人而製作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揆之前揭說明,自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而觸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另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315號、61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國民身分證之請領與核發,事涉國民身分之管理而有一定之審查流程及作業規範,戶政機關受理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確實核對其身分、人貌、所提出之相片是否與本人相符,如身分或容貌有疑義時,即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以防虛偽、假冒情事發生,並非一經聲明申請,該管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此觀戶籍法第60條第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明訂:「戶政事務所受理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切實核對戶籍資料、相片及人貌,並將所繳交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核對當事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等方式,以確定身分」即明。是戶政機關之公務員對於國民身分證初領或補領之核發,依法即有實質審查權,而非僅作形式上審核,即被告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不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謝若晴」印章1枚,以遂行其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偽造謝若晴之印章、印文、署押,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六)再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犯罪事實(一),被告謝若文係為達取得中國信託銀行信用貸款之目的,始分別於100年4月6日偽造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私文書、於100年月12日偽造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私文書並行使之,係侵害法益相同,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容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就犯罪事實(一)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性質上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七)被告於犯罪事實(三),雖已著手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為冒名申辦貸款之詐欺行為之實行,然因遭察覺有異而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八)被告如犯罪事實(一)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私文書之行為,及犯罪事實(三)行使偽造如附表編號至所示私文書之行為,均係用以詐騙中國信託銀行之行為,而基於同一目的,以一行為分別同時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既遂(犯罪事實(一)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犯罪事實(二)部分),犯罪事實(一)部分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既遂罪2罪名、犯罪事實(二)部分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九)被告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十)爰審酌被告謝若文假冒胞姐謝若晴之名義申請上開信用貸款以供已花費,其行為對於謝若晴、中國信託銀行所造成之損害非微,所為甚屬不該,並為詐得信用貸款,竟冒用被害人名義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被害人謝若晴之權益,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被害人謝若晴已代為清償上開貸款金額,謝若晴並因姐妹情深,表明願意原諒被告,請求本院予以自新機會,併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至、
、所示之私文書,因係向中國信託銀行行使並經收受,已非被告所有;另其偽造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私文書,因已交付予六龜區戶政事務所行使,而屬六龜區戶政事務所所有,亦非被告所有,均不得宣告沒收。然於上開文書上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印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被告偽造謝若晴印章1枚,雖未扣案,惟亦未能證明已滅失,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冒名申請補發之「謝若晴」國民身分證1枚,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
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偽造私文書│偽造之署押│偽造之印文││號││││├─┼──────────┼────────┼────────┤││中國信託「循環型」個│「立約人親簽」欄││││人信貸申請書│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中國信託「循環型」個│「立約人簽章」欄││││人信貸約定書│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開戶申請書(個人)│「立約人親簽」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貳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印鑑│「(式樣一)」欄││││卡(下稱印鑑卡)│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式樣二)」欄│││││上偽造「謝若晴」│││││印文壹枚│││├────────┼────────┤│││「存款人」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中國信託『循環型』個│「立約人親簽欄」││││人信貸申請書│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中國信託『循環型』個│「立約人簽章」欄││││人信貸約定書│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戶│「立確認書人簽章││││申貸權利義務確認書│」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約定條款同意書│「委託人」欄上偽││││(第九版)│造「謝若晴」簽名│││││壹枚││├─┼──────────┼────────┼────────┤││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申請人領證簽章│││││」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申請人」欄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中國信託『分期型』個│「立約人親簽」欄││││人信貸綜合申請書│上偽造「謝若晴」│││││簽名壹枚││├─┼──────────┼────────┼────────┤││中國信託『分期型』個│「立約人簽章」欄││││人信貸約定書│上偽造「謝若晴」│││││簽名貳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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