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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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陳銀來 訴訟代理人 陳明進 被告 陳春學 訴訟代理人 陳蔡葉
陳雪香 蘇美子 被告 陳天 送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訴訟代理人蘇美子被告 陳天福
陳雪鈴 高雄市○○區○○里○○○路○○○號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雪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圖背面所示之附表,其中編號33⑴、33⑵、33⑶之持分比例,均應更正為「1/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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