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95號聖請人即債權人 林庠葳 上列聲請人與 鄭任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鄭任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承上,如未經催告,請 陳明 是否將本件利息起算日更改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起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