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 林徐復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其上無債務人之親筆簽名,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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