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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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洪雅萍
洪雅亭 洪祺恩 洪志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恆春分公司(原告起訴狀誤載為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應具狀更正)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0,0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10日內提出 張秀英 之除戶謄本及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毓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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